114年度司促字第869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泰福即陳冠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6,471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即百分之16)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16)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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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