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清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1,67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9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10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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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