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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詹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凱婷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144,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月攤還本金4,82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58,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934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14,460元2.新臺幣52,198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7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60元
詹凱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002
新臺幣52198元
詹凱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60元
詹凱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52198元
詹凱婷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