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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增欣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竹○○○○○○○○○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