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28號
債 權 人 展越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楊自豪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慢,次按
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聲請,毋庸命補正。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雖據債權人提出工程報價合約單、更新報價單、匯款紀錄、寶山郵局
存證信函、現場施工照片、
兩造對話紀錄節錄等影本為證,
惟本件有對待給付,是否完成履行尚有疑義,另
相對人曾提出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
聲請人後以存證信函請求
違約金及工程款,則聲請人之對待給付有無履行未明,故仍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有債之關係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