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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
債  權  人  錩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珠  
債  務  人  怡康文興診所

法定代理人  楊雪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怡康文興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㈡債務人怡康文興診所之設立登記資料或國稅局之營業稅稅籍證明(以釋明獨資或合夥)、㈢已催告給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等事項。該補正通知於民國114年11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為憑,債權人逾期未補正㈡、㈢,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