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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冠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01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文策院受託辦理演藝團體受COVID-19影響之紓困貸款新臺幣2,000,000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限為5年,自民國111年01月17日起至116年01月17日止,自撥款後前1年為寬限期月繳息;第2年起本金48期,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證一)。(二)本件自撥款日起5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依本借款申請利息補貼者,應檢具切結書,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有溢領補貼利息,債務人同意無條件返還。上開借款利率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訂定(目前為年率2.72%機動計息)。如因遲延還本或付息或依約定視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10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2.72%加年率1%即3.72%固定計算。(三)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四)債務人自114年05月17日起未再依約履行,尚結久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一欄」所示之金額未償,經催討未果,依前訂【借據第五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證二)(五)倘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3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4991元
黃冠傑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
年息2.72%
001
新臺幣874991元
黃冠傑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7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4991元
黃冠傑
自民國114年0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