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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劉坤榮即劉添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提出其為票據權利人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劉添房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及股票協議分配證明,若無協議分配文件,則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㈡股票發行公司所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㈢股票發行公司究為「宏遠證卷股份有限公司」亦或「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書狀有誤併請具狀更正等事項,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即未能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