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金球發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張書木」之記載,應更正為「金球發科技有限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張書木」。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有以下之更正:
原附表為:
更正附表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