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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用之。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發行公司「普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苗栗縣竹南鎮,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