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司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張錫麟即智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智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
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就任為智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12 號
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未及於期限內了結現務,且部分股東未領取應分配款項須辦理
提存,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
期限自114年9月25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15年3 月25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