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司字第95號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
債權人
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
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
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第88條及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禾淞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檢具股東名冊、清算人資格證明、清算人最新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一次以上於日報全國版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一定期間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14年5月26日收受通知,雖已提出股東名冊、清算人資格證明暨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惟迄未補正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一次以上於日報全國版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一定期間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
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