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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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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0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48號
債  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黃君鑫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票權利讓與人於取得本票裁定後,復將票據權利移轉予受讓人,執行法院應審查該本票之背書形式上有無連續,以確認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條之2第2項執行名義主觀效力所及之債權人。如背書不連續,不得謂該受讓人已取得票據權利而為格之債權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1號研討意見可參)。
二、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票字第43660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本件本票已指明受款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雖主張因債權讓與取得債權,惟所提出之本票欠缺背書之連續,依前揭說明,應認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備合法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