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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4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78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梁皓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周譯汝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周譯汝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花蓮縣,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