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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073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室               
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昱誠  
           住同上              
債 務 人 鄭惠妤即鄭雅云
           住苗栗縣○○鎮○○路○○巷0號   
           居苗栗縣○○鎮○○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務人設籍於苗栗縣,且聲請狀陳報之德萌有限公司、首誠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經查債務人已先後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31日、112年6月21日退保,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