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5073號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3第1
室
住同上
住苗栗縣○○鎮○○路○○巷0號
居苗栗縣○○鎮○○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務人設籍於苗栗縣,且
聲請狀陳報之德萌有限公司、首誠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經查債務人已先後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31日、112年6月21日退保,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