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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69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同上              
債 務 人 DESI LISTIANI阿妮
           住雲林縣○○鄉○○路000○0號   
                      舊護照號碼:MM000000號
           新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DESI LISTIANI阿妮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依內政部移民署函覆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雲林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