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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9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92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王奕舜  
           設臺北○○○00000○○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唐張粉亭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查詢債務人唐張粉亭、唐承淵即唐龍華等之勞保、郵局資料並強制執行,然查債務人唐承淵即唐龍華已於民國113年9月21日死亡,而債務人唐張粉亭之戶籍係設址於桃園市,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