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9928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設臺北○○○00000○○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唐張粉亭等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查詢債務人唐張粉亭、唐承淵即唐龍華等之勞保、郵局資料並強制執行,然查債務人唐承淵即唐龍華已於民國113年9月21日死亡,而債務人唐張粉亭之戶籍係設址於桃園市,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