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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1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71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市○○區○○○路○段00號  
代 理 人 高韻婷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    
債 務 人 駱杰朋  住苗栗縣○○鎮○○00號之36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駱杰朋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已自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另第三人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係設址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