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1715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住○○市○○區○○○路○段00號
代 理 人 高韻婷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
債 務 人 駱杰朋 住苗栗縣○○鎮○○00號之36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駱杰朋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已自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另第三人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係設址新北市汐止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