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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20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039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崇慎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夏鳳  住○○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雅雲  住○○市○里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 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 者,由該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查債務人夏鳳、徐雅雲住所分別在桃園市及臺中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