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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2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868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設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閔靜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連柏凱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執行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加保於得士派聯合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