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4226號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26、27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連蒼模 住新竹縣○○鄉○○路00巷00弄00號5 樓
居新竹縣○○鄉○○村0鄰000○00號1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薪資、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債權,
經查,債務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查無以債務人
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可供執行,郵局存款在新屋郵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