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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5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847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穎聰  住同上
債 務 人 彭文成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保險契約債權,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第三人弘鼎工程行登記地址在臺中市,查無可供執行之保險契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