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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6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68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陳岳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電話:00-00000000轉128
債 務 人 林幼婷  住○○市○區○○里○○路00號3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幼婷勞保、郵局資料,經查債務人於臺南和順郵局開立帳戶、並投保於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