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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8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98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聶韻秋  
           住○○市○○區○○○路0段000號22樓
            之A               
債 務 人 吳子璁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於民國114年5月31日已自本院轄區之亞太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退保,故此執行標的不予執行,另查債務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存款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所在地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