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0491號
住○○市○○區○○路000號5樓
設同上
代 理 人 黃國綸 住同上
住○○市○○區○○街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解尹凡即解瑜瑄
住○○市○○○○路000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徐詳崴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徐詳崴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中山區,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