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0861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之4
法定代理人 錢俊宇 住○○市○○區○○路00號6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朱源泰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執行債務人於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之財產、薪資與所得,
經查債務人現確於法務部○○○○○○○○○執行中,有債務人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
可稽,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東市,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