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1533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法定
代理人 俞宇琦 住○○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廖云雯 住○○市○區○○路00○0號(新竹市東
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云雯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
經查第三人係設址臺北市松山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