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1706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住○○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妤臻即張妤臻即張雅瑄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債務人陳勁無可供執行勞保資料;債務人黃妤臻即張妤臻即張雅瑄無可供執行勞保、郵政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黃妤臻即張妤臻即張雅瑄投保單位為逗樂商行,其所在地在苗栗縣。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