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1834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二樓
住○○市○區○○路000號(府東戶政
事務所東區辦公處)
債 務 人 陳俊宇即江美雪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號12樓之18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俊吉即江美雪之繼承人等所有財產,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龍潭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