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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2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243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唐曉雯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邱信翔  住苗栗縣○○鎮○○街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邱信翔所有之股票及薪資,經查,債務人已自本院轄區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退保,此部分標的不予執行,另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股票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