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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2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8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怡如  
           住○○市○○區○○○路0段00號   
債 務 人 李致銘  住○○市○區○○路○段00號3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該勞保投保第三人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郵局帳戶餘額未達扣押標準。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