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5043號
設臺北市○○路○段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市○○路○段00巷00號6樓 住○○市○區○○路○段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羽蝶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徐羽蝶等之保險及勞保資料,
經查債務人徐羽蝶、徐凱業無可供執行之勞保資料,另函查保險資料部分,因債權人逾期未繳費,故不予執行。本件經查債務人宋姵頤目前加保於
第三人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惟該第三人之登記地址所在地在桃園市蘆竹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