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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6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344號
債 權 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7樓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住○○市○○區○○路00號17樓   
           送達代收人 張毓玲  
           住南投縣○○市○○○路00號    
           電話:000-0000000轉109
債 務 人 吳宛蓉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新竹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呂傳傑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
            八樓              
           居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之1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呂傳傑等所有之薪資債權等,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