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7892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
之7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鍵祥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顯示債務人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已自該公司退保,故此標的不予執行;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分行存款債權標的部分,該公司地址在臺南市,
非本院管轄範圍。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