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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8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21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市○○區○○○路○段00號  
代 理 人 王慈先  住○○市○○區○○路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王慈先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務 人 簡雄明  住○○○○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簡雄明所有之勞保薪資等,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