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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28號
債 權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路0號6樓之11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住新竹縣○○市○○○路0號6樓之1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劼翬  住新竹市北區境福里17鄰和平路224巷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林劼毅  住新竹市北區境福里17鄰和平路224巷5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林劼翬、林劼毅健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隆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卓玥科技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