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9409號
設臺北市○○路000號10樓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吳伊玄 住○○市○○區○○街000○0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就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
第三人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標的,
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於民國113年3月1日已自該第三人處退保,此薪資標的不予執行,另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財產(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存款債權)所在地在桃園市,且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悅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登記地址亦在桃園市。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