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0545號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市○○區○○路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邱逸如 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邱逸如所有財產,
惟查其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係桃園市中壢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