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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056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56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昆杰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金債權,而該第三人之登記地址為「桃園市○○區000路00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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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