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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0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
114年度司執字第40707號
債  權  人  林征魁    住○○市○○路○段000巷0號7樓     
債  權  人  林健財  
債  權  人  賴長冠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戴杏如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債務人公司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