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3532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代 理 人 王慈先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務 人 林玉珠 住新竹市東區光鎮里4鄰南大路617巷3 弄5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林玉珠之勞保加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勞保加保於地
第三人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而開戶郵局為新竹科學園區郵局,然郵局存款僅新臺幣17元,執行無實益;因
上開第三人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桃園市,
非屬本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