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4548號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鄭雅綺 住○○市○○區○○路00巷0號(高雄市 鳳山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勢洪志富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顯示債務人於113年12月31日已自該公司退保,故此標的不予執行;另查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單位為溢錡有限公司,登記址為臺南市,而債權人聲請執行鳳山鳳松路郵局存款債權標的部分,該地址為高雄市鳳山區,皆
非本院管轄範圍。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