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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4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54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莊子妙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鄭雅綺  住○○市○○區○○路00巷0號(高雄市
            鳳山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勢洪志富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顯示債務人於113年12月31日已自該公司退保,故此標的不予執行;另查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單位為溢錡有限公司,登記址為臺南市,而債權人聲請執行鳳山鳳松路郵局存款債權標的部分,該地址為高雄市鳳山區,皆本院管轄範圍。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