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6436號
設臺北市○○○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路○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游博傑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鄧煒焮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鄧煒焮之薪資債權,查債務人現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為高雄市苓雅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