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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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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7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306號
債 權 人 余成章  住○○市○區○○路0號6樓之7    
           指定送達處所:新竹縣竹北市高鐵七
           路65之5號(惠友遠見大樓1樓)   
債 務 人 鄭羽彤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監執行   
            鄭家伃  住○○市○○區○○路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鄭羽彤、鄭家伃之責任財產,本院無管轄權,茲分述如下:
  ㈠執行薪資、執行業務所得部分:
    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鄭家伃對於第三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南和觀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峰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第三人米豐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其他債權,並提出之債務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釋明,然上開第三人之公司地址分別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臺中市北區、苗栗縣及桃園市,均非屬本院轄區,依首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㈡執行存款債權部分:
   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鄭羽彤對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債務人鄭家伃對第三人合庫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桃園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663號檢察官起訴書等影本為釋明,惟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帳號開立分行不明,尚須調查後,始知正確之開戶分行名稱為何,而此調查係屬強制執行法第19條之調查,則關於管轄權之認定,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定管轄法院,再佐以債務人鄭羽彤、鄭家伃之住所地分別設於臺中市、桃園市,此亦有債務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2份在卷可憑,此部分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㈢調查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集保股票開戶券商及保險契
   約部分: 
   關於此部分債務人之財產調查之管轄法院,亦同上開㈡之
   說明,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為定管轄法院。
   ㈣綜上所述,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均無管
   轄權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