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8247號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26、27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48
號1樓
債 務 人 吳佑展 住新竹縣竹東鎮上館里2鄰生產街160巷 3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昊宇貿易有限公司薪資債權,並附帶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人身保險契約,
惟上開第三人係位於新北市永和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