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9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48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周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執行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現加保於第三人金程企業社(公司設於宜蘭縣宜蘭市),郵局開戶資料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均屬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