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0362號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26、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路○段000號26、27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48
號1樓
債 務 人 吳正傑 住新竹市新埔鄉五埔里10鄰安石街17巷 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正傑所有之存款債權等,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西屯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