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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0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0989號
債 權 人 永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許志昌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2 
            樓之1              
           送達代收人 蔡瑞端  
           住○○市○○區○○○路0號2樓之4  
債 務 人 涂逸軒  住新竹縣湖口鄉中興村中興街四巷4弄1
            3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涂逸軒所有之薪資債權等,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