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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1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46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勞保現加保於第三人台灣沃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郵局開戶資料為尖石郵局(存款為新臺幣4元,執行無實益),因上開第三人台灣沃克有限公司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