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232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林世宗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北森微流體研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標的,
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於民國112年3月10日已自該第三人公司退保,故就此執行標的不予執行,且查現無勞保投保資料,併予告知。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查債務人保險投保紀錄,未具體指明第三人名稱,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戶籍地係在苗栗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